問題回答如下

 

依您所述情況是可以的。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要符合下列規定內容。

 

2013/4/16-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注意相關規定

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滿60歲以上之年齡限制。

國稅局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三、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家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四、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五、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2013/3/26-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適用條件

所得稅法第17條已於101年12月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放寬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

只要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即可列報為扶養親屬,並自本年度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

國稅局說明,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有年齡限制,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列報減除該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列報減除限制條件,經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財政部乃主導修法並期能符合上開解釋意旨及落實保障賦稅人權。

2013/1/28-其他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修法後放寬年齡限制,其他親屬只要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與納稅義務人具有家長家屬,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另外,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謂「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履行扶養義務,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2013/1/7-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適用條

2012/12/24-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包括扶助與養育,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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